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