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