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对机制,推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转化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