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应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启动标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