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联络人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