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