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养犬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有安全防护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