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养犬管理制度;(二)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三)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有安全防护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