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拦;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