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件寄递的全程时限标准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