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件寄递的全程时限标准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