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至少一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场所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五日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投递邮件每周不少于五次;嘎查村投递邮件每周不少于二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