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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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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营业场所调整营业时间,应当提前五日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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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