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