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