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