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