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使用日期、办证期限、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