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制度,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