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