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