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