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移交范围、时限或者移交要求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拒绝接收档案的;

(四)未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解密规定和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履行相应职责的;

(五)收集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档案的;

(六)侵占、损坏档案馆的馆舍和设施、设备的;

(七)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