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七条有效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缩微品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