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缩微品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