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审核,依法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密级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自密级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档案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