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各种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各种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