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项相关机制,确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档案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明确档案基础设施、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