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加强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档案文献的发掘与研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