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湖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根据河湖来水情况、水质目标、纳污能力等,确定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控制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