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