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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效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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