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草原、林地经营者对所经营的草原、林地应当负有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