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健全地下水保护管理激励机制,对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