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机电井打井深度控制制度,除用作人畜饮水、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外,机电井深度不得超过一百米。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