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优化配置地表水、外调水和再生水等措施,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