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常态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