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不冷淡、不生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拖拉、不推诿;

(二)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因领导人员变化违约失信;

(三)净化政务服务环境,保障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有偿代办牟取非法利益;

(四)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主动热情,态度诚恳,服务周到;

(五)其他单位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