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浏览非法网站,不在网上编造、散布谣言;(二)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网络暴力;(四)不拍摄和发布低俗、恶俗、色情音视频;(五)尊重他人隐私,不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六)其他使用网络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