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不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不擅自向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

(二)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垃圾;

(五)不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八)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绿地;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