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红山文化等赤峰地区历史文化底蕴,弘扬赤峰人民勤勉诚信、崇文重教等优秀品质,参与文明赤峰建设,树立赤峰文明形象。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