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红山文化等赤峰地区历史文化底蕴,弘扬赤峰人民勤勉诚信、崇文重教等优秀品质,参与文明赤峰建设,树立赤峰文明形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