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