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定期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