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义务教育政策,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