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言行雅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