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