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类别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辅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