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