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