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