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重点湿地、农业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