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应当相互衔接。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