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应当相互衔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