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