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三)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四)有其他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