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街道居民议事会应当根据议事协商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上述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人大街道工委书面反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向街道居民议事会及其成员通报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