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街道居民议事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议事协商:
(一)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二)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计划,街道重大项目计划;
(三)街道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街道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四)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情况;
(五)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六)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